1、项目名称:新微大厦A座二层装修工程
2、项目概况:新微大厦A座二层装修,总投资200万元。
3、投标人资质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其以上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公告公示日期: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
6、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午09:30时至11:00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
7、获取招标文件地址: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大厦15楼
8、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9、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10、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16年11月2日上午10点
1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大厦15楼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 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
  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 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 关于暂估价的设定
  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 关于

沪建安质监[2012]110号

关于对2012年度本市监理企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2年年初至今,组织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结合基坑专项检查、保障性住宅专项检查及监理专项检查,对本市监理企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全年度本次共检查各类建筑工程 105 个,涉及监理企业 85 家,其中甲级资质 80家,乙级资质 5 家。开具现场检查笔录12份,签发局部停工指令书2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52份,其中涉及监理单位 46 份,施工单位 40 份。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质量安全履职情况、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工程监理取费及支付等情况。

二、总体评价

本次专项检查表明,本市监理工作稳步开展,大部分监理单位能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要求,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编制质量安全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对工程实体、现场建材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监理,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毕有回复、问题整改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3〕1号)、市建设交通两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委办[2012]21号)要求,认真吸取近期连续发生的较大事故教训,针对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公司相关监理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事故防范工作。要求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内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具体可查阅沪建安质监(2013)1号文。



相关链接:http://www.ciac.sh.cn/newsdata/news19720.htm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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